17歲生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強調年輕並非贖罪券

2021-02-18 12:42

被告王瀚文。資料圖片
被告王瀚文。資料圖片

17歲男學生前年11月,身藏三個空玻璃樽、打火機燃料和噴漆等物品參加港島集會,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他早前承認兩罪,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強調,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身份或任意妄為的藉口,更不是贖罪券;年輕人可對社會造成的破壞與成年人無異,每個心智成熟的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練官指,前年的社運源於群眾對香港行政架構、社會制度、經濟民生等的不滿,他作為社會一員,固然明白社會有問題須要解決,但不代表可以大肆破壞,損害其他市民自由。在本案中,被告攜有可製造汽油彈的物料參加非法集結,意圖阻礙社會正常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存的權利,並進一步破壞社會和諧。法庭對此等反社會的行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無論被告的動機有多高尚和純粹,法庭亦只能針對他的行為判刑,別無他法。

練官又指,法庭處理年輕人判刑時,總是感到特別困難,因為他們可能入世未深,沒想到事情的嚴重後果;然而年輕並非贖罪券,每個心智成熟的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過,練官同時認為,在道德上要負上最大責任的,是在旁搖旗吶喊、提供物資的人。他們在旁鼓勵,但最終被捕及受刑是卻是前線。

練官續指,觀乎被告短暫的前半生,他成績尚可,是位有潛質的年輕人,並非不能改變。將他判勞教中心,可以勞其筋骨,培養守法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學習與他人和諧相處。練官最後寄語被告,違法就是違法,違法並不一定達義。他當日的行為,除了破壞社會安寧和他人財產外,一定不會達到他理想的結果。

案情指,前年11月2日下午約4時,警方在銅鑼灣希慎道發現約30名黑衣人堵路,並且一見警察趨前便逃跑,其中被告王瀚文跑向禮頓道。警方終把被告截停,當時他戴着防護手套及頭盔,手持一把長柄雨傘。警方在他的背包內,搜出3個空玻璃啤酒瓶、兩隻手套、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支噴漆。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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