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隱瞞離婚佔用宿舍逾15年 判囚4月緩刑1年

2021-02-11 13:29

李德明。資料圖片
李德明。資料圖片

前男警員自2005年離婚後多次虛報婚姻狀況,以詐騙荃灣警隊宿舍逾15年,揚言「成日覺得佢會返來我身邊,所以我要守住曾經一齊嘅地方」,拖欠警隊逾220萬元租金,早前承認1項欺詐罪。裁判官羅德泉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引述其前妻信件指相信被告已清醒及放下,犯案非因貪圖租金,指被告錯誤使用宿舍,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緩刑1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並非貪圖財務得益,乃因在該居所睹物思人,聊以慰藉,屬心理障礙,案發後已向心理醫生求助,被指有持續抑鬱癥狀,現已接受事實及藥物治療,明白事過境遷,情況朝正確方向發展。辯方續指被告生於破碎家庭,所以珍重婚姻,多年來未能釋懷,離婚初時曾起自殺念頭,被捕後第一句即言「我重係好愛前妻」,前妻亦因案前來協助支持。辯方形容本案為悲劇,引述心理醫生報告指案發前十多年來被告因前妻不曾更換家居佈置致衛生差劣,又保持同居時早上聽電台的習慣。辯方最後補充被告坦白認罪,充滿悔意,亦向同袍感羞愧,最遺憾其母去年因癌離世未能看到案結,未來計劃尋找司機工作,免除家人負擔。

羅官又溫聲細讀被告求情信,講述警察是被告夢寐以求的職業,小時其母在街上被劫銀包,向巡警求助,惟對方敷衍了事,被告呆在當場,印象深刻,遂立志成為警察,幫助有需要的人。羅官其後又引述被告前妻信件,讀到被告案發後接受心理治療,向前妻表示十多年來從未有如此輕鬆過,令前妻覺得被告已清醒及放下,不相信被告犯案因貪圖租金,僅不能決斷接受現實,對家庭執著。羅官終指被告錯誤使用宿舍,令人失去機會,犯案亦為時長達十數年,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緩刑1年。羅官最後勸勉被告「本案已經完結,有些環節應劃上句號」。

案發時為警員的50歲被告李德明承認於2005年1月22日與2020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意圖欺詐並藉欺騙,即向警務處隱瞞離婚狀況,而誘使警務處作出不作為,即於不合資格下繼續向其分配位於荃灣綠楊新邨M座的部門宿舍,而導致獲得利益及/或使香港政府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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