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光照射將軍澳警署 餐廳經理囚5月 19歲學生入更生中心

2021-02-09 16:40

被告譚浩義(白衫)及謝至禮(淺藍衫)。資料圖片
被告譚浩義(白衫)及謝至禮(淺藍衫)。資料圖片

2青年前年8月11日凌晨在將軍澳警署外叫罵、燒衣紙、用雷射光照射警署,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3罪罪成。裁判官梁少玲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形容案中警員受雷射筆照射下,無人受傷「十分之幸運」,指判刑需向社會發放阻嚇訊息,並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遂判26歲餐廳經理監禁5個月,19歲學生則判入更生中心。

梁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非法集結嚴重,法庭需向社會發放阻嚇訊息,以集結整體情況考慮,雖然無傷亡或財物損失,但有人用雷射筆照中警員眼睛致短暫未能視物,形容無人受傷「十分之幸運」。而人群在警告後集結持續,情緒高漲,容易令人加入,存在風險可預見肢體衝突。雖然無證據顯示2被告有預謀,但集結持續約10分鐘顯示非偶發事件,朝向警署向警員叫囂亦加強對立,時近深宵在民居附近也影響正常生活,破壞社會安寧,加重嚴重性。梁官再指雖然規模不嚴重,為時不長,但2人參與助長案發行為。

梁官續指阻差辦公控罪中,被告譚浩義行為明顯故意,致警員需要迴避雷射光,法庭需示意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就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2罪各判處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而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謝至禮曾使用雷射筆危害警員,但其屬3B級別,可以傷人,具危險,故就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採納報告建議,判謝入更生中心。

辯方為2被告求情指犯案無預謀,譚在場時間短至僅2分鐘,現場參與人數不多,只有約50人,加上沒有警員實際受傷,譚舉筆照射時間亦短,無證據顯示有堵路或導致財物損失,情節相對輕微。

辯方為譚呈上7封其父母、胞姊、同學朋友、導師及自己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盡責,背景良好,成長受家長妥善管教和支持,無明顯行為問題或參與其他示威活動。案發後譚願意承認過錯,為家人感抱歉,並後悔一時貪玩犯案,現已知案情嚴重,得到教訓,承諾未來會奉公守法。

辯方又為謝呈上5封同班同學、家長及自己的求情信,指其評價正面,受充份管教,家庭關係好,惟小三起罹患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致學業受困,但仍努力學習下終成績回升。辯方續指謝犯案時未有考慮法律後果嚴重,希望法庭基於其行為良好,年輕初犯予以輕判。

26歲餐廳經理譚浩義與19歲學生謝至禮同被控於前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9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3959;謝則另被指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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