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雷射筆照警罪成還柙候判 官斥辯方大狀玩弄深奧專業術語

2021-01-29 18:00

裁判官今早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警及管攻擊武器罪成。資料圖片
裁判官今早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警及管攻擊武器罪成。資料圖片

18歲理大男學生於去年初在大埔用雷射筆照向1輛警車,射中駕駛警員,令對方感到眼睛刺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2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炳宙今早在粉嶺裁判法院接納其中1名現場警員證供,指被告曾於天橋上以綠光雷射筆打圈射向警車內的警員,儘管距離太遠不足以傷害警員,惟足證被告具意圖襲擊警員,加上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被告還柙至下月19日判刑。

陣官在裁決時批評辯方大狀「法庭不應淪為大律師玩弄深奧專業術語的場所。」

陳官裁決指,對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給予十足的比重,法庭肯定被告知道自己剛才的行為不對才向警員表示知錯,亦因知道自己用雷射筆在行人天橋上照向警車的行為不對才向警方表示 不會再用雷射筆照向警察。因被告人作出招認,辯方在身份上的爭議已經變成偽議題,完全站不住腳。法庭肯定被告便是在行人天橋上使用雷射筆所發出的雷射光照向警車和警員證人的那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男子。

根據第二控方警員證人的證供,由警車停在交通燈位開始至右轉後駛往行人天橋底途中,被告人一直以雷射光射向警車內的第一控方證人的面上和眼睛。第二控方證人及後在他身上搜出一支雷射筆,唯一合理的推論,便是照在警車和第一控方證人身上的那雷 射光來自這一支雷射筆。

陳官指法官肯定被告人在案發時管有這一支雷射筆,根據專家證人的意見,這一支雷射筆屬第 3B 類, 可在60米內對人眼構成傷害。陳官肯定這支雷射筆是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陳官又指,一名學生根本沒有需要帶備一支這麼強力的雷射筆,停留在行人天橋上以雷射筆發出的雷射光照向警察和警車。根據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那雷射光束一直從南運路和廣福道交界處以打圈方式照向正在駕駛警車的第一控方證人的面和眼睛,直至警車駛至行人天橋底才未能繼續。那必然是故意作出的行為。陳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被告人當時蓄意地把雷射光射向警車的司機,即第一控方證人,令第一控方證人擔憂會受到即時的暴力對待。被告人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對第一控方證人施加武力或令他擔憂受到武力對待,所以那是非法武力。

陳官指,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在陳詞時,提出如何由天橋把雷射光射向交通燈位的警車時不會構成專家所說的 direct intrabeam viewing 和專家沒有評估擋風玻璃會否反射或折射雷射光。

陳官認為,事實審裁者只需考慮每項控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有否足夠證據支持。根據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陳官接納雷射光的確有射入車廂中,並且照在第一控方證人的面上和眼睛。究竟這個情況是否專家所說的 direct intrabeam viewing 或其他電子電機工程學上的術語,那並不重要。陳官認為,法庭「不應淪為大律師玩弄深奧專業術語的場所。」

辯方大律師亦提到,「襲擊」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和 犯罪意圖 (mens rea) 並無同時同地出現。他認為第一控方證人並沒有 在行人天橋上出現,所以他的擔憂也並沒有在行人天橋上出現。換言 之,辯方說犯罪意圖並沒有在控罪詳情中所指的犯案地點,即在行人天 橋出現。本席認為,這明顯是一個曲解什麼是犯罪意圖的例子,嘗試把 存在於犯罪者思維中的意圖與受害人的擔憂混為一談。當被告人作出以 雷射光射向第一控方證人的行為時,若他是蓄意作出這行為,而目的在 於傷害第一控方證人而令第一控方證人擔憂受到即時和非法暴力對待, 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便同時同地出現。

辯方大律師又指,雷射光屬於電磁波,是不能接觸到的能量,所以沒有接觸第一控方證人的眼睛,因而在法律上不構成「襲擊」。

陳官對這樣的陳詞感到驚訝,因為辯方大律師十分強調檢控的基礎只是襲擊,而並非毆打。既然是襲擊,控方根本無需證明有什麼東西接觸受害人的身體,這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識之一。

最後,辯方認為雷射光一直在打圈,警車正在移動,而車頭也有防暴網和司機未必直望,所以法庭不能推論被告人有意圖對警車司機造成傷害。陳官認為,正因雷射光一直在打圈和警車一直在移動,而雷射光由始至終照射向第一控方證人面上和眼睛,更加足以證明那是蓄意的行為。至於司機未必直望之說,那只是辯方的揣測,毫無證據支持。根據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陳官滿意那防暴網根本不足以阻擋雷射光進入車廂中。辯方的陳詞,完全沒有對兩項控罪的任何罪行元素構成合理疑點。

辯方今呈上中學校長、教師、父母親友的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善良積極,品學兼優,曾贏取乒乓球比賽獎項,熱心社會服務,在家孝順受教,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繼續學業,回饋社會。辯方再指被告初犯,犯案無預謀,案情亦非最嚴重,申請保釋等候判刑惟遭拒。陳官最後押後判刑,並怒斥被告代表大律師郭憬憲臨場缺席,「唔好講道歉,連解釋一句都冇!」今日辯方代表大律師黃浩嵐隨即致歉。

被告吳志軒被控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員張慶賢。

本報記者

建立時間10:26
更新時間18:00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