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涉塗鴉九巴乏證據罪脫 藏伸縮棍罪成還押候判

2021-01-14 11:42

鄭旨臻(白色上衣者)。資料圖片
鄭旨臻(白色上衣者)。資料圖片

16歲少年於前年12月初在土瓜灣涉嫌夥同他人塗鴉一架九巴的擋風玻璃及倒後鏡,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他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鄭念慈裁判官今於九龍城法院指,被告當日裝備齊全,明顯有充足的準備,知道有一定危險性,不認為他會讓朋友將不知名物件放進其背囊中,即一支伸縮棍,遂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一刑毁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意圖用使用該噴漆而罪脫。案件將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鄭旨臻雖稱伸縮棍是被朋友放進背囊的,他由始至終也不知道該物品是何物。惟鄭官稱被告當日參與活動前有充足的準備,清楚知道為快閃活動,還帶備了衣物更換,準備事後回校繼續上課,遂認為被告行事小心,絕不可能隨便幫另一名罪犯裝東西,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就刑毁罪,鄭官指被告雖承認當日有用雪糕筒為堵路,但指噴漆是從其他人手中接過,沒有使用的意圖。而根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由始至終都沒有使用過噴漆,因此不能排除他當日只是「一心以雜物堵路」,以噴漆破壞財產不一定為其堵路的方式,遂裁定其無罪。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中五學生,擅長游泳、排球等運動,在中三時更在學校獲傑出運動員獎,他亦是南華會排球隊成員,日後想成為一名體育老師。被告現已深感後悔,稱當初犯案亦只是受朋輩影響、一時衝動,承諾日後不會再犯,亦會欣然接受法庭的判決。辯方另稱,明白控罪有一定的嚴重性,但考慮到案件中無暴力事件,堵路時間亦只有短短的2分鐘,希望法庭能輕判。

惟鄭官指出,若案件牽涉暴力行為便應改控暴動罪,更不是由他審理。而堵路之所以只持續了2分鐘,是因為警察到場,示威者隨即四散,因此這兩點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鄭官另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為嚴重罪行,若犯案者是成人必然會被判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遂決定為其索取教導所報告後再判刑。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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