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與呈堂片段有關鍵差別 許麗明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2020-12-16 12:00

許麗明脫罪。陳子豪攝
許麗明脫罪。陳子豪攝

去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後示威活動期間,社工總工會總幹事許麗明涉嫌於金鐘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後改控以阻差辦公。裁判官鍾明新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警員證供與呈堂片段有關鍵差別,2人接觸時間亦不足以發生警員提及的一連串互動,警員2次跌倒屬意外,許亦一直配合警員指示,遂裁定許麗明罪名不成立。

鍾官裁決時指警員莊的朗證供與呈堂片段有關鍵差別,如莊先指第一眼看見許在救護車後,後改稱救護車前,但片段顯示許沒可能在該處出現;又例如由莊看見許到莊2次跌倒,為時僅12秒,「冇可能發生咁多(莊提及的一連串互動)」,包括伸手攔截、警告、叫嚷和退後等,遂裁定莊證供不可靠。鍾官再指觀看慢鏡片段,認為莊2次跌倒均屬意外。第1次為莊許2人一同踏在石壆凹位,難以平衡下一同跌倒;第二次為另一名警員拍低許左手,致觸碰到莊,莊再跌倒,鍾官故認為許無意襲擊莊。鍾官續指2次跌倒事件前的10秒內,許一直態度合作,跟從警員指示,邊舉手邊由西行線走向東行線,期間亦無時間機會做出阻撓警員的動作行為。鍾官遂指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許麗明罪脫。

控方其後反對辯方訟費申請,指許自招嫌疑,案發時走向犯人收押處。鍾官一度回應指「點自招呢?我唔明白」,其後基於莊證供已裁定為不可靠,再無其他證據支持許走向犯人收押處,另外許當時被警員圍住,後依從警員要求走向東行線,故裁定許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許麗明在庭外受訪時先感激支持自己的家人朋友,又交代被捕至今身心受折磨,包括須「報到無數次」、臨開審更改控罪等,但許麗明多番強調「我係社工」,會與同伴一起繼續守護公義,又希望每位被捕者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審訊,並鼓勵眾人堅守崗位。

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上訴時,許麗明回道「冇得擔唔擔心」,上訴乃律政司權利,惟「心情唔識形容」,曾沮喪過懷疑過自己,昨亦曾擔心會罪成入獄,但最終仍相信自己,並指裁判官宣判後,自己流下了「開心的眼淚」。

50歲被告許麗明被控於去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行車道近樂禮街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903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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