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批海事處無核實外判商8年報多10萬噸海上垃圾

2020-11-25 16:20

海事處處理海上垃圾開支由16/17年的4,079萬港元,增至20/21年度的1.02億港元。資料圖片
海事處處理海上垃圾開支由16/17年的4,079萬港元,增至20/21年度的1.02億港元。資料圖片

審計署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海事處處理海上垃圾開支在5年間增超過1倍,由16/17年的4,079萬港元,增至20/21年度的1.02億港元。海事處需要加強監察承辦商的海上垃圾清理工作。另外海事處未能達到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潔巡邏的要求,又實地視察發現承辦商未有按合約規定,將香港水域任何部分,清潔至「良好」級別。

審計報告指,海上垃圾收集量是海事處應對海上垃圾這項工作的重要表現指標,海事處在管制人員報告內匯報這些統計數字時,未有核實是否準確。審計署發現,2012至2019年期間,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與海事處管制人員報告所載的海上垃圾收集量出現明顯差異。環保署數字約2.5萬公噸,海事處報告的超過12.5萬公噸,前者的數量只佔後者的19.9%,而且前者或許還包括其他都市固體廢物。

審計署指,按照大埔區水域合約的條文,承辦商把收集到的垃圾運往處置地點處置後,海事處不會安排發還處置費。在全港水域合約和大埔區水域合約下,把海上垃圾由海上垃圾收集站運往處置地點的都是同一輛車。根據廢物轉運站向司機發出的交收記錄單,要區分在全港水域合約下的垃圾收集量與在大埔區水域合約下的垃圾收集量,並不切實可行。因此,海事處就廢物轉運站所收處置費而向承辦商發還的款項,自大埔區水域合約在2018年10月生效以來,其實已包含該合約所招致的處置費,但此等處置費按照合約條文本應由承辦商承擔。

審計署指,現行全港水域合約的招標文件規定,如投標者所作建議的任何部分將由分判商執行,則投標者須連同其標書遞交其他資料,包括擬議分判商的資料。大埔區水域合約的招標文件規定,承辦商未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分判其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然而,承辦商在未有向海事處提交任何分判建議以事先取得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一直沒有通知海事處:其兩份合約下整段合約期內每天運送海上垃圾往處置地點的服務,已分判予同一分判商。海事處及至今年3月(即分判安排生效29個月後)才從承辦商處得悉全港水域合約有此安排,並在同年8月(即分判安排生效22個月後、合約結束前兩個月)才再得悉大埔區水域合約也有此安排。

審計署又指出,2004至2017年期間全港水域合約的最近4次招標,所收標書數目一直呈下降趨勢。另一方面,合約開支卻顯著增加。審計署亦留意到,中央投標委員會在2017年8月批准就全港水域的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合約批出時,曾建議海事處日後招標時應考慮採取縮短合約期等多項措施,以提高招標時的競爭。

海事處無核實外判商8年報多10萬公噸海上垃圾。資料圖片 
海事處無核實外判商8年報多10萬公噸海上垃圾。資料圖片 

審計署指出,根據海事處的指引,全港水域劃分為12個巡邏區,各有特定的海港清潔巡邏路線,每條路線在海事處日常清潔巡邏下須每月巡邏最少一次。在2019年,有3個巡邏區,即西貢、大嶼南和大嶼西未能達到每區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潔巡邏的要求,當中月數由1至6個月不等

儘管海事處每年接獲大量來自公眾的服務要求(介乎568至691次),但該處的指引僅訂明巡邏次數應與公眾投訴宗數相符,並無提及在選定巡邏區以進行日常清潔巡邏時,應顧及接獲服務要求的次數。

審計署人員在今年6月和7月曾進行4次實地視察,留意到需要加強監察承辦商的海上垃圾清理工作。合約規定如在服務時間內香港水域任何部分的清潔狀況低於「良好」級別,則須在指定時限內把清潔狀況回復至「良好」級別。然而,審計署人員於今年6月和7月進行實地視察時留意到,承辦商曾調配4艘第IV類別船隻即遊樂船隻清理海上垃圾。由於第IV類別船隻僅作遊樂用途,因此調配這類船隻清理海上垃圾或已觸犯法例。

本港現時有4個收集站,位於茶果嶺、鴨脷洲、九龍西及屯門,由承辦商負責管理。審計署人員在今年7月和8月進行實地視察後,發現沒有每天由屯門和鴨脷洲的收集站運載海上垃圾到處置地點;茶果嶺收集站並無運作,甚或已經廢置。站內用作從承辦商船隻卸下海上垃圾的起重裝置,在今年7月1日已經有故障,但至同年8月14日仍未維修;及鴨脷洲收集站並未駐有承辦商員工,站內起重裝置自2017年10月起已經有故障。

2015至2019年期間,海事處每年平均針對15宗海上棄置廢物個案執法。審計署的審查發現「海岸清潔跨部門工作小組」於2016年5月和2017年1月召開的會議上,主席即環境局常任秘書長建議海事處可考慮日後在執法行動中安排以便衣人員執法,加強阻嚇作用。雖然海事處每年針對海上棄置廢物的執法統計數字保持穩定(2015至2019年期間每年由13至17宗不等),但該處於2019年執行的280次打擊海上棄置廢物行動中,有270次(96%)都是在日常清潔巡邏中由身穿制服的海事處人員執行。

海事處處長同意審計署建議,解釋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與海上垃圾收集量的差異,是因為採用不同計量單位,日後會增添備註,並會定期覆核海上垃圾處置量和承辦商匯報的海上垃圾收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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