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批海事处无核实外判商8年报多10万吨海上垃圾
2020-11-25 16:20
审计署发表新一份审计报告,海事处处理海上垃圾开支在5年间增超过1倍,由16/17年的4,079万港元,增至20/21年度的1.02亿港元。海事处需要加强监察承办商的海上垃圾清理工作。另外海事处未能达到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洁巡逻的要求,又实地视察发现承办商未有按合约规定,将香港水域任何部分,清洁至「良好」级别。
审计报告指,海上垃圾收集量是海事处应对海上垃圾这项工作的重要表现指标,海事处在管制人员报告内汇报这些统计数字时,未有核实是否准确。审计署发现,2012至2019年期间,环保署记录的承办商都市固体废物处置量与海事处管制人员报告所载的海上垃圾收集量出现明显差异。环保署数字约2.5万公吨,海事处报告的超过12.5万公吨,前者的数量只占后者的19.9%,而且前者或许还包括其他都市固体废物。
审计署指,按照大埔区水域合约的条文,承办商把收集到的垃圾运往处置地点处置后,海事处不会安排发还处置费。在全港水域合约和大埔区水域合约下,把海上垃圾由海上垃圾收集站运往处置地点的都是同一辆车。根据废物转运站向司机发出的交收记录单,要区分在全港水域合约下的垃圾收集量与在大埔区水域合约下的垃圾收集量,并不切实可行。因此,海事处就废物转运站所收处置费而向承办商发还的款项,自大埔区水域合约在2018年10月生效以来,其实已包含该合约所招致的处置费,但此等处置费按照合约条文本应由承办商承担。
审计署指,现行全港水域合约的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者所作建议的任何部分将由分判商执行,则投标者须连同其标书递交其他资料,包括拟议分判商的资料。大埔区水域合约的招标文件规定,承办商未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分判其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然而,承办商在未有向海事处提交任何分判建议以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直没有通知海事处:其两份合约下整段合约期内每天运送海上垃圾往处置地点的服务,已分判予同一分判商。海事处及至今年3月(即分判安排生效29个月后)才从承办商处得悉全港水域合约有此安排,并在同年8月(即分判安排生效22个月后、合约结束前两个月)才再得悉大埔区水域合约也有此安排。
审计署又指出,2004至2017年期间全港水域合约的最近4次招标,所收标书数目一直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合约开支却显著增加。审计署亦留意到,中央投标委员会在2017年8月批准就全港水域的海上垃圾清理及处置合约批出时,曾建议海事处日后招标时应考虑采取缩短合约期等多项措施,以提高招标时的竞争。
审计署指出,根据海事处的指引,全港水域划分为12个巡逻区,各有特定的海港清洁巡逻路线,每条路线在海事处日常清洁巡逻下须每月巡逻最少一次。在2019年,有3个巡逻区,即西贡、大屿南和大屿西未能达到每区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洁巡逻的要求,当中月数由1至6个月不等
尽管海事处每年接获大量来自公众的服务要求(介乎568至691次),但该处的指引仅订明巡逻次数应与公众投诉宗数相符,并无提及在选定巡逻区以进行日常清洁巡逻时,应顾及接获服务要求的次数。
审计署人员在今年6月和7月曾进行4次实地视察,留意到需要加强监察承办商的海上垃圾清理工作。合约规定如在服务时间内香港水域任何部分的清洁状况低于「良好」级别,则须在指定时限内把清洁状况回复至「良好」级别。然而,审计署人员于今年6月和7月进行实地视察时留意到,承办商曾调配4艘第IV类别船只即游乐船只清理海上垃圾。由于第IV类别船只仅作游乐用途,因此调配这类船只清理海上垃圾或已触犯法例。
本港现时有4个收集站,位于茶果岭、鸭脷洲、九龙西及屯门,由承办商负责管理。审计署人员在今年7月和8月进行实地视察后,发现没有每天由屯门和鸭脷洲的收集站运载海上垃圾到处置地点;茶果岭收集站并无运作,甚或已经废置。站内用作从承办商船只卸下海上垃圾的起重装置,在今年7月1日已经有故障,但至同年8月14日仍未维修;及鸭脷洲收集站并未驻有承办商员工,站内起重装置自2017年10月起已经有故障。
2015至2019年期间,海事处每年平均针对15宗海上弃置废物个案执法。审计署的审查发现「海岸清洁跨部门工作小组」于2016年5月和2017年1月召开的会议上,主席即环境局常任秘书长建议海事处可考虑日后在执法行动中安排以便衣人员执法,加强阻吓作用。虽然海事处每年针对海上弃置废物的执法统计数字保持稳定(2015至2019年期间每年由13至17宗不等),但该处于2019年执行的280次打击海上弃置废物行动中,有270次(96%)都是在日常清洁巡逻中由身穿制服的海事处人员执行。
海事处处长同意审计署建议,解释都市固体废物处置量与海上垃圾收集量的差异,是因为采用不同计量单位,日后会增添备注,并会定期覆核海上垃圾处置量和承办商汇报的海上垃圾收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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