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探訪酒店接受檢疫人士 違例可判囚半年及罰款2.5萬
2020-11-17 23:50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由11月18日(周三)開始,除非獲得獲授權人員的同意,受檢疫人士不得容許任何其他人士(酒店職員除外)進入正進行檢疫的酒店房間。任何人違反檢疫令,擅自離開檢疫地點或容許探訪者進入接受檢疫酒店房間,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
如受檢疫人士有需要補充物資或食物,可由親友或酒店職員協助放於房門外,讓受檢疫人士在沒有面對面接觸的情況下拿取。受檢疫人士如有特殊需要需照顧者照顧,需首先獲得衞生署批准,相關申請可在受檢疫人士抵達香港後向衞生署提交。照顧者並需要同時在酒店內進行檢疫,直到檢疫期完結。
由於這些受檢疫人士來自指明地區,為減低可能的感染或社區傳播風險,只會批准一位照顧者陪同,該照顧者須與相關到港未成年人士於酒店房間內直至檢疫期完結為止,期間不可安排其他照顧者進入該酒店房間或更換照顧者。
政府強調公眾自律及社會齊心抗疫的重要性。政府人員會透過突擊檢查、致電該人士及監察電子裝置狀況包括電子手環等方式來確定接受強制檢疫的人士留在檢疫地點及遵守強制檢疫令指明的要求。隨著強制於酒店接受檢疫人士,在檢疫期內不得接受探訪的安排,政府將與酒店管理層緊密溝通以確保法例有效執行。
當局又呼籲市民利用網上平台「電子報案中心」舉報違反檢疫令的情況。市民亦可透過各區警署報案室電話或致電1823,向政府提供懷疑違反檢疫令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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