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院舍服務員涉非法集結 警長無法憶述制服被告位置

2020-11-12 14:45

被告蔡婉琼(左圖黑衣藍褲),警長陳曉原(右圖)。陳子豪攝
被告蔡婉琼(左圖黑衣藍褲),警長陳曉原(右圖)。陳子豪攝

社會福利署女院舍服務員於去年11月中天水圍示威活動期間,涉嫌非法集結被捕,被控3罪。案件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指被告在人群中帶頭叫囂,辱罵警員,被制服時手推腳踢警員,惟在辯方盤問下無法憶述制服被告當時的位置和動作。

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長陳曉原和女警尹希瑜主問下交代當晚在天水圍市區巡邏和清除路障,9時許接報到天湖路和天耀路交界驅散聚集人群,期間曾發射催淚彈。人群再聚集時,戴粉紅色口罩、持杏啡色手袋的被告站在人群前列叫囂,辱罵警員「死黑警」等,隨即引起其他人群叫罵並向警方投擲雜物石頭和以雷射筆照射。陳上前多次警告被告離開、要求出示身分證和除下口罩不果後,突然伸右手扯被告口罩。口罩其後半掛在被告右耳上,被告大力推了陳胸口一下。尹隨即以非法集結、蒙面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被告激烈掙扎,手推腳踢警員,尹遂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被告事後左眼角、左臉頰和左嘴角受傷。

辯方盤問時質疑並非被告叫囂引致他人跟隨,指同時間其他位置人群亦有叫囂,陳同意,但反駁辯方質疑指因望向被告方向,故能分辨聲音來源。辯方再解釋指被告街坊打扮,持名牌手袋,手上亦無雜物,向警方投擲的雜物亦非來自被告方向。陳亦同意辯方指雖報稱當日為非法集結,但僅被告一人被捕。陳盤問下承認,無法憶述制服被告當時的位置和動作,連遇襲警員身份也無法辨認,亦無警員承認受襲。

控罪指50歲的被告蔡婉琼於去年11月12日,在天水圍天湖路和天耀路交界,與其他身分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口罩,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9486。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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