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僱主不應解僱染疫外傭 否則可能違法
2020-11-03 16:32
勞工處提醒僱主不應解僱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外傭,以及在疫情下仍要遵守《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主不應因外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而終止或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發言人亦提醒僱主,如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可能會因而違反合約。同時,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或從新冠肺炎病毒中康復,而給予外傭較差的待遇,亦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勞工處建議僱主在外傭康復後安排外傭履新或復工,並與外傭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發言人續指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勞工處亦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另外,僱主都需要提供免費醫療。
同時,勞工處再次提醒,外傭抵港後需要接受14日的隔離。若外傭曾到訪指定地區,則需要提供陰性的核酸檢測報告才獲准上機。僱主應作出相應的安排,並負責核酸檢測費用、外傭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膳食津貼。
另一方面,政府提醒外傭不可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繼續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12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若有濫用情況,入境處會拒絕有關工作簽證申請,並要求申請人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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