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掟汽油彈被讚優秀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成功改判入勞教中心
2020-09-17 11:15
15歲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出、鳳翔路一帶馬路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監管。律政司認為判刑並不足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故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法官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上錯誤,刑期明顯過輕,理應改判羈留式刑罰,以待為少年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水佳麗裁判官在本年5月判處15歲少年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需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監管,同時需遵守晚上7時至翌晨6時的宵禁令。律政司一方表示,被告另捲入一宗非法集結案,惟現已改控成暴動。而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引述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指後者較為合適,而被告本人亦願意被判入勞教,冀服刑後盡快重拾學業,改過自身。潘官接納報告建議,同時認為判入勞教是與本案最相稱的刑罰。
翻查資料,勞教中心只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期望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沖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案。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通常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1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獲釋後或需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守宵禁令。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申請方指,成年人犯縱火罪必定判監,而犯縱火罪的少年犯理應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羈留式刑罰,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林指少年在另一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可見守法意識薄弱,被判感化令明顯不足,而水官判刑時只著重讓少年「更生改過」,並沒有提出「阻嚇作用」。
潘兆初首席法官一度提出,水官判刑時對少年「有好多正面評價」,又指他是「好優秀嘅細路 」,故質疑水官是否中肯,問及雙方「有無證據支持?」。林稱少年操行不是特別高,亦不是名列前矛,只能說在過去沒有作出不理想的行為。潘官發現少年成績不理想以致他重讀中三。
代表少年的李國輔大律師解釋指「優秀」並不限於成績,相信亦包括良好品格,李指少年熱心公益、關心社會、善良單純,相信水官是以仁慈及憐憫方式判刑,但即使水官判刑上有錯,亦不應加以懲罰少年。
李指少年已在院舍完成3個月「禁閉式」感化,其出色表現獲老師的正面評價,改善實在令人鼓舞,相信法庭亦會樂意見到犯罪青年把握機會改過自新。李認為如現時突然把少年抽離到勞教中心進行嚴苛訓練,或會阻礙他的更生路程,又或會造成「雙重刑罰」。
勞教中心是代替監禁的其中一種刑罰,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1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法庭記者:葉君怡
建立時間:10:15
更新時間: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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