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機取酬載客判罰款 終極上訴被駁回
2020-09-01 11:34
28名Uber司機前年在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行動中被捕,各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罪成,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申請終極上訴,聆訊今早在終審法院進行。5名終審法院法官聽畢上訴方陳詞後,一致駁回是次上訴,判詞將擇日以書面形式頒布。
24名上訴人早前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52(3)條,「在汽車未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或使用該車輛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代表上訴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指出,如司機是受僱於Uber,而司機接單去運載乘客的做法,只是跟從公司的指令做事,故令控罪元素之一所指「司機與乘客必須具備直接運載協議」並不成立。皆因直接運載協議是由公司及乘客之間達成,乘客亦是付款給公司而非司機,故認為司機毋須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Uber指,對終審法院判決感到失望,將繼續支持24名司機及其家人,協助他們渡過難關,懇請政府與Uber會面,共同尋找妥善的方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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