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0月起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保障「吹哨人」鼓勵舉報

2020-08-26 21:58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網圖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網圖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今日(26日)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地方應急條例。此後深圳除了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應期間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謠言等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應急條例鼓勵公民和其他組織通過公共衛生熱線、互聯網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反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舉報有關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個人資訊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護;對非惡意報告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市衛生健康部門也有義務設立公共衛生熱線,公共衛生熱線由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並對反映的情況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根據條例,疾控部門在接到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後,應對事件進行分析和評估,如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在兩小時內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如果屬於食品安全事故,還應當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在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交的調查報告後,也需對事件進行確證,採取必要的緊急控制措施,如確證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兩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此外,市、區政府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應急回應,屬重大以上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政府應當立即報告廣東省政府。

另外,條例規定,在出現拒絕提供、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資訊,拒絕接受或者逃避衛生檢疫、檢查、調查、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職責的等情況時,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同時授權疾控部門在面對重大疫情時,可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採取場所封閉、人員隔離或者疏散、樣本保護等臨時應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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