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0月起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保障「吹哨人」鼓励举报

2020-08-26 21:58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网图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网图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今日(26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地方应急条例。此后深圳除了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回应期间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谣言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应急条例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资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根据条例,疾控部门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讯后,应对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如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如果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也需对事件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如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此外,市、区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回应,属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政府。

另外,条例规定,在出现拒绝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资讯,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的等情况时,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同时授权疾控部门在面对重大疫情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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