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私人檢控開槍警及的士司機案 官批准律政司撤控

2020-08-24 17:40

許智峯。
許智峯。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提出兩宗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於西灣河開槍案交通警,及涉於深水埗開車撞示威者的士司機2案,及後律政司出面介入私人檢控,律政司今在西九龍法院,正式申請撤銷2案檢控傳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照准。但由於的士司機的代表律師何君堯有訟費申請,惟被告一方未有出席聆訊,法庭現決定押後至10月15日以讓三方商討訟費事宜。許智峯在庭外批評律政司此舉是向傷者「在傷口上灑鹽」、「自己人查自己人」,表示現收到相關理據,與律師商討研究後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去年11月11日交通警員在西灣河向22歲少年開槍的被控企圖射擊、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及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3罪。

就交通警一案,律政司於8月18日介入檢控,今提到許智峯於本年6月5日,於東區法院在裁判官林子勤席前申請3張私人檢控傳票獲批,警方的獨立調查小組作全面調查後,連同相關證據及材料考慮後,當中連同許智峯未管有、未有在裁判官席前的材料,包括市民及警方的供辭、現場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相關片段分析、被告的證人陳述書等,顯示被告人為防止罪案發生或自衛,出於合法及合理武力,證據不足以確立被告人使用佩槍超出法律准許,本案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屬非法或罔顧。

律政司又指已考慮許智峯所呈交的文件及材料、許的律師所作的陳述、被告所交的文件及材料、被告律師所作的陳述、警方交予律政司的文件材料等,加上許智峯不傳召中槍者及現場另一人作為證人,影響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考慮所有證據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的指稱罪行,亦無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甚至表面證據不成立。

許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於西灣河開槍案交通警。 網圖
許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於西灣河開槍案交通警。 網圖
許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涉於深水埗開車撞示威者的士司機。 網圖
許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涉於深水埗開車撞示威者的士司機。 網圖

另一案則為去年10月6日,59歲司機鄭國泉在深水埗駕駛的士鏟上行人路,涉撞傷3名女子,其中23歲女子被撞斷腳,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

此案亦於同日在東區法院處理,獲林官發出私人傳票,警方的獨立調查小組全面調查後,將結果及相關證據及材料交予律政司考慮,當中連同許智峯未管有、未有在裁判官席前的材料,包括4名市民及被告的證人陳述書、案發時被告人與的士司的即時對話錄音、附近深水埗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法證專家對相關片段的鑑證結果、警方對錄像的逐格分析。現有證據顯示被告遭人用武器襲擊,而撞車後有3人從的士下車,證據不足以確立案發時被告正控制的士或危險地駕駛。

律政司又指已考慮許智峯所呈交的文件及材料、許的律師所作的陳述、被告所交的文件及材料、被告律師所作的陳述、警方交予律政司的文件材料等,沒有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危駕罪,無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現有證據甚至顯示表面證據不成立。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6:16
更新時間17:40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