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宿舍掟汽油彈 患亞氏保加症16歲少年判3年感化

2020-08-21 16:45

15歲中學生,去年11月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投擲汽油彈。 資料圖片
15歲中學生,去年11月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投擲汽油彈。 資料圖片

患有亞氏保加症的16歲中學生,去年11月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投擲汽油彈,撃中一名警長寓所的外牆及窗口。少年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今日在東區法院少年庭被判接受3年感化令。

何俊堯裁判官指出,被告無疑是犯下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他是少年罪犯,加上感化官報告反映被告有決心改過,認為比起懲罰,被告更適合更生,終判他接受最長時期的感化令。

3年感化期間,被告須按照感化官指示讀書、工作、居住及參與社區活動;遵守晚上9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以及定期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裁判官指,由於法庭並無就縱火罪訂明判刑指引,故援引了英國的相關指引作為參考。根據該指引,被告的罪責屬於中度,但對財物及人身的傷害較輕,介乎中度至輕微。而被告的犯案動機亦有別於一般情況,與尋仇或感情瓜葛無關,只是他與父親因政見爭執後,不想留在家而一時犯案。

雖然本案有不少加刑因素,例如被告在民居附近犯罪,對居民構成威脅;他使用汽油彈縱火,當中含有助燃劑,但助燃劑存放在玻璃瓶內,含量及助燃效果有限。但若被告是成年人,將會被判為時不短的監禁。

裁判官認為不能忽略的是,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屬法律規定的少年罪犯。加上他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令他的判斷力及同理心出現偏差,其罪責因而減輕。

裁判官續指,被告的心理及感化報告指他的態度合作、有悔意、反省並已為自己的生活作規劃、在擔保期間妥善遵守宵禁令,並願意接受專家協助,改善父母關係及減低朋輩不良影響,顯示他已下定決心改過自身。故此,認為比起懲罰,被告更適合更生。

案情指,去年11月18日下午4時許,被告與一名歲女子一同身穿黑衣、戴著口罩,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各自投擲一枚汽油彈縱火。被告所擲的一枚落在一名警長寓所的外牆及窗口,女童一枚則熏黑了宿舍行車路附近的外牆。一名羅姓退休漢途經目擊,未及阻止但成功制服被告,女子則向漁灣邨方向逃走。

案件判刑前發生一段小插曲,裁判官留意到本案控罪詳情乃「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但控方案情卻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損壞警察宿舍的外牆及窗口,更指:「如果證明唔到佢有意圖,咁即係佢無罪」。惟辯方之後向被告確認,他承認自己有損毁意圖,並且不會推翻答辯方向。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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