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1周年】元朗站藏波子及發射器 女子罪成判囚6周

2020-08-14 18:02

被告劉曉敏在傘陣下離開(綠白色衫)。 資料圖片
被告劉曉敏在傘陣下離開(綠白色衫)。 資料圖片

去年7.21元朗西鐵站襲擊事件後一周,警方深夜接報到元朗站有人聚,截查24歲女子在其背囊搜出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及後被捕。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被告罪成,判囚6周。被告申請保釋上訴獲批,她獲准以2萬元外出。

辯方爭議被告的招認證供,即她在警誡曾稱「波子係自衛用,鎅刀放喺袋唔記得執出嚟,其他嘢係用嚟自衛」,又指在警署時冷氣溫度低及經痛,取索止痛藥及毛氈被拒等。葉官則裁定被告的供詞屬自願,納為呈堂證供。

葉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無自相矛盾之處。對於辯方指警員在作供期間,偷偷翻閱記事冊,法庭認為警員首次上庭作供,此舉或屬無心之失,而到庭上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警員的供詞亦無更改,作供一致,接納其供詞。

反而被告及辯方證人供詞矛盾,不合情理。被告自辯時供稱,該些物品用於大學劍擊訓練營,該發射器事實上為製作水球的入水器;而波子則用於「夾波子」遊戲。惟葉官指出,辯方證人其無提到其他遊戲道具如筷子、發射水球用的健身拉力帶,認為只帶波子並不合理。被告又曾表示因上班忙要提早製造訓練營道具,但在盤問時又稱製作簡單,對於被告要早3個月製作並一直放在袋中,認為被告說法矛盾。

另就被告在西鐵服務時間完結,身穿黑衫褲、揹黑背囊、帶同頭盔、行山杖等物品出現於上址,又稱擔心當晚會有白衫人襲擊而到場急救,並衣著與示威者相約,有機會被警察追截或被人襲擊,故認為被告以該些物品作傷人是唯一合理推斷,裁定罪成。

控罪指 ,24歲被告劉曉敏於去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 H 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 30 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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