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藏電磨機對講機等被控3罪 裁定全部罪脫

2020-08-14 14:50

被告陳俊賢(黑褲黑鞋)。
被告陳俊賢(黑褲黑鞋)。

去年11月2日大批市民在港島區參與集會遊行,期間一名年輕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外被制服,及搜出電磨機、錘子和對講機等工具,被控攻擊性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等三罪,案件僅花半天審結,何俊堯裁判官裁定他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俊賢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兩個鉗、一支士巴拿、兩個電鑽和一個支撬棍,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何官指,由於控方案情未有提及被告管有對講機,故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表證不成立。至於另外兩項控罪,何官則指拘捕被告的警員李家駿是的最關鍵證人,但他的在關鍵要點的證供有不理想之處,亦與證物警員嚴凱華的證供有多處出入。

例如李聲稱事發時被告手持著一個手提袋,但嚴卻指該手提袋是從被告的背囊跌出;李稱事發時有一名穿著警隊背心的便衣警協助他快速搜查證物,但嚴卻指無見過這名警員。另外,李稱聲被告用黑色套套著其橙色背包,該黑色套後來飛脫,但他卻看不到飛脫一刻,亦不知該套掉了在哪;他聲稱自己關注同袍搜查證物的過程,但卻對紅色螺絲批以外的證物毫無印象,令人懷疑事情發生經過是否真的如他所言。

基於上述原因,何君認為李的證供不能放心依靠,故對涉案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存在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他就另外兩項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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