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多次違清拆令 被判緩刑18個月監禁及罰款一萬元
2020-08-09 12:00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於上水莆上村4層高及每層樓面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一萬元。
屋宇署共先後提出3次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5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6月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於上月28日作出有關裁決。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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