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業主多次違清拆令 判罰款逾10萬元

2020-07-02 14:38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10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新界大埔泰亨灰沙圍一間村屋的若干天台及地下僭建物,共佔用面積約90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清拆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6月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3次拒絕遵從其他物業的清拆令的定罪記錄,重罰兩名業主共10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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