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撞速龍小隊成員拳打下巴 六旬家庭司機襲警罪成判囚1個月

2020-07-31 17:04

被告施振英(中)。 資料圖片
被告施振英(中)。 資料圖片

61歲家庭司機本年1月19日中環集會當天,涉推撞一名速龍小隊成員的胸口及用拳頭打他的下巴,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香淑嫻裁判官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囚一個月。辯方隨即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被告現暫准以1萬元保釋外出,其餘擔保條件維持不變。

辯方爭議事發時被告施振英並無襲擊警員,即使有都是受警方過度武力下的合理反應。惟香淑嫻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兩名證人的證供,相信他們道出事實,認為事發時兩名警員雖手持警棍,但從來沒有對被告使用任何武力,而被告卻向警員A施襲。

雖然被告被捕時頭破血流,片段拍攝到有警員用罐狀物揮向被告頭部,但香官接納警員A的證供,質疑該罐狀物有否觸碰到被告的頭部,不知他的傷勢如何造成,而且是發生在他襲警後。

辯方求情時提到,監禁非本案控罪唯一選擇,事主警員A受到的傷害輕微,甚至沒有求醫接受治癒,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器及作出挑釁行為,也沒有預謀犯案。辯方又指,被告的背景良好、沒有案底、多年來奉公守法,其重犯機會低,又透露被告事發受傷,留下永久傷患。

香官反指,事發時警方才剛驅散非法佔路的示威者,被告卻慢條斯理行出馬路、不聽警方勸喻,更出手打人,屬於挑釁行為。辯方反指不應基於其他人的行為去理解被告的意圖,而所謂「慢條斯理行出馬路」只是控方證人的說法,香官則回應:「法庭接納佢證據啊嘛」。

香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或會挑起事端,幸好情況沒出現,但本案具嚴重性,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監禁是合適選擇,終判他入獄一個月。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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