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藏彈簧刀判守行為官主動提刑期覆核 今裁定被誤導需重新判刑

2020-07-28 15:52

被告吳銘揚。資料圖片
被告吳銘揚。資料圖片

18歲中五學生吳銘揚去年11月在柴灣管有一把彈簧刀,上月中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還押候判期間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香淑嫻裁判官在同月30日判刑時,依賴辯方引述高院法官的判詞,接納本案不適合判監,終判他簽保守行為。惟裁判官未幾認為相關內容未經控方認可,只屬聞說性質,遂主動提出覆核刑期,並建議控方向法庭申請聆訊謄本作確認。裁判官今日裁定辯方當時的引述並不確實,令法庭被誤導,故需重新考慮判刑,押後至本週四處理。

辯方大狀郭憬憲於上月30日求情陳詞中,曾引述被告在高院申請擔保的判詞,指出罰款屬本案適合處分,監禁式刑罰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當時獲裁判官接納。惟裁判官今日指出,觀乎法庭謄本,郭大狀所謂的引述並無出現在裁決中,似乎其引述並不準確,亦從來無發生過。

郭大狀則解釋,由於他只靠聆訊時筆錄法官的口頭裁決,難以完全直述,只能概括摘要,但認為其轉述在意思及盡量準確上達標。而根據謄本,潘兆童法官當時表示「本案在法律上難以支持監禁式刑罰,本席不是左右裁判官判刑,但另一方面若判刑引致不公,本席需考慮給予保釋。本席認為現階段不給予被告保釋會導致不公,故給予被告保釋」,並指「若判被告入教導所,令他失去至少六個月的自由,就本案而言是超乎比例」。

惟裁判官最終裁定郭大狀並無使用確實字眼,屬不準確引述判詞,故意或無意令法庭被誤導,故需重新判刑。

郭大狀重新求情時指,本案對被告及他的家人造成很大壓力,裁判官上次判刑時曾寄語被告「俾心機讀書」,希望法庭能延續這份關心。郭大狀又指,事發時被告並對背包裡藏有彈簧刀並不知情,顯示被告並沒有犯案意圖,加上裁判官已裁定本案屬嚴格責任罪行,故適合有條件釋放。惟裁判官直言有條件釋放判刑過輕。

另外,郭大狀透露被告已就本案定罪提出上訴,若裁判官考慮的判刑元素與被告將爭議的問題重疊,則現階段不適合作刑期覆核,宜先處理高院上訴事宜。惟香淑嫻裁判官最終裁定自己有此權力。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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