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藏彈簧刀判守行為 官主動提刑期覆核

2020-07-17 16:17

被告吳銘揚。資料圖片
被告吳銘揚。資料圖片

患有過度活躍症的18歲中五學生去年11月在柴灣道天橋上,被警員搜出一把彈簧刀,上月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香淑嫻裁判官在同月30日判刑時,依賴辯方引述被告在高等法院申請擔保的判詞,接納本案不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終判他簽保守行為。案件原本告一段落,惟裁判官其後認為上述理據未經控方認同,有所疑慮,故主動提出覆核刑期,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主控官表示,被告在高院申請擔保時,乃由另一位大狀代表控方,而當時的判詞未有完整紀錄在控方文件,現需時索取錄音;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則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對被告構成極大壓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控方終未能配合,香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8日,以待控方索取有關文件,期間准被告擔保外出。

被告吳銘揚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一把彈簧刀。裁判官在上月18日裁決時指,本案控罪屬嚴格責任罪行,即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須證明他保管及控制該刀,並知悉其一般性質,故裁定被告罪成。

香官在同日下令被告還柙監房,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被告在七日後到高院申請擔保獲批。其代表律師郭憬憲在上月30日,即案件判刑當天作進一步求情指,根據高院法官的判詞,罰款屬本案適合處分,監禁式刑罰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裁判官當時接納辯方陳詞,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

惟裁判官今日表示,經過再三思考,認為自己判刑時過於依賴郭大狀引述的判詞,但其覆述未經控方認同為準確,故於判刑後一天主動提出覆核。主控今日確認,被告擔保時由另一大狀代表控方,他並無出席聆訊,而當時的判詞未有完整紀錄在控方文件,只有簡單筆錄,故他不知道聆訊詳情,現打算向法庭索取聆訊錄音。

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則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對被告及其家人構成極大壓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惟控方終未能配合,故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再處理。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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