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藏弹簧刀判守行为 官主动提刑期覆核

2020-07-17 16:17

被告吴铭扬。资料图片
被告吴铭扬。资料图片

患有过度活跃症的18岁中五学生去年11月在柴湾道天桥上,被警员搜出一把弹簧刀,上月被裁定管有违禁武器罪成,香淑娴裁判官在同月30日判刑时,依赖辩方引述被告在高等法院申请担保的判词,接纳本案不适合判处监禁式刑罚,终判他签保守行为。案件原本告一段落,惟裁判官其后认为上述理据未经控方认同,有所疑虑,故主动提出覆核刑期,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聆讯。主控官表示,被告在高院申请担保时,乃由另一位大状代表控方,而当时的判词未有完整纪录在控方文件,现需时索取录音;代表辩方的郭大状则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对被告构成极大压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控方终未能配合,香官将判刑押后至本月28日,以待控方索取有关文件,期间准被告担保外出。

被告吴铭扬被控于去年11月11日,在柴湾道天桥上近柴湾道回旋处藏有一把弹簧刀。裁判官在上月18日裁决时指,本案控罪属严格责任罪行,即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只须证明他保管及控制该刀,并知悉其一般性质,故裁定被告罪成。

香官在同日下令被告还柙监房,以待索取一系列报告才判刑,被告在七日后到高院申请担保获批。其代表律师郭憬宪在上月30日,即案件判刑当天作进一步求情指,根据高院法官的判词,罚款属本案适合处分,监禁式刑罚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裁判官当时接纳辩方陈词,判被告自签一千元,守行为十二个月。

惟裁判官今日表示,经过再三思考,认为自己判刑时过于依赖郭大状引述的判词,但其覆述未经控方认同为准确,故于判刑后一天主动提出覆核。主控今日确认,被告担保时由另一大状代表控方,他并无出席聆讯,而当时的判词未有完整纪录在控方文件,只有简单笔录,故他不知道聆讯详情,现打算向法庭索取聆讯录音。

代表辩方的郭大状则指出,本案一再拖延,对被告及其家人构成极大压力,希望今天能完成覆核,惟控方终未能配合,故案件押后至本月28日再处理。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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