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外企高層認刑毀押後判刑 拒捕案獲准守行為1年

2020-07-10 17:33

被告黃麟傑
被告黃麟傑

中年台灣藉跨國公司高層於去年9月,在港鐵黃竹街站、海洋公園站及香港仔警署外用噴漆噴寫「721」、「831」、「黑警」等字眼,又在被制服時掙扎及撞向警員。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拒捕罪則獲控方不提供證起訴。辯方大狀黃瑞紅求情時指,被告對721元朗事件及831太子站事件感到深切失望及傷痛,故在太子站事件發生後數天及一個月,愚蠢地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他現已感到後悔,希望承擔責任,並承諾不再重犯。

何俊堯裁判官聽畢求情後,下令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至於獲控方不提供證起訴的拒捕罪,何官則下令他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

另外,控方要求被告向港鐵賠償1.5萬元,及向警務處賠償34600元,被告同意賠償。惟何官質疑警務處兩幅橫額索價三萬多元,金額並不合理,要求控方提供更多資料,暫不頒下賠償令。

黃大狀透露,被告畢業於台灣國立大學心理學本科,及後赴美留學,攻讀人力資源碩士課程,現於跨國公司任職人事部管理層,年薪逾一百萬。其妻子在香港大學擔任教職,二人育有兩子。被告在12年前來香港定居,對香港有很深厚的感情,十分感激這裡給他的機遇。

黃大狀續指,被告一直是承公守法的良好市民。事發時,他被721元朗事件及831太子站事件觸動情緒,想不到如何表達,才選擇在太子站事件發生後數天及一個月,愚蠢地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並非隨機破壞及出於私利。是次官司對他的家人造成影響,他已受到很大教訓,希望承擔責任。

案情透露,被告黃麟傑(49歲)於去年9月17日及19日凌晨5時許,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出口,以黑色噴漆噴在外牆、地下、電梯門及機房等地方寫上「721」、「831」、「黑警」、「元朗」、「太子」等字眼。

至同月30日凌晨近5時,被告再重施故技,在香港仔警署外用的兩幅橫額上寫上相同字眼。埋伏的警長52526上前表明身份,大叫:「警察!」,並張開雙臂截停他。被告撞向警長的右大腿,又在及後被制服時掙扎。他被捕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均保持緘默。

法庭記者:張旭珊

香港仔警署。資料圖片
香港仔警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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