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公安部副部級官員掌公署 執勤不受港管 疑犯可交內地審
2020-07-01 07:31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在「境外勢力介入,港府管轄有困難」、「港府無法執法」及「出現國安重大威脅」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涉國安犯罪案件可使行管轄權。有關案件將由內地的檢察機關起訴,由內地的法院審理。國安公署可以對涉案人員採取訊問及強制措施,公署人員和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星島日報》獲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長級官員近日已到港,將出任駐港國安公署「專員」或「主任」。
《港區國安法》第五章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明確將在港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公署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就國安重大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安全安情報信息」,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請中央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將對相關國安罪行行使管轄權。分別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其規定,駐港安全公署實施管轄權時,公署可對有關罪行立案偵察,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有關案件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內地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包括強制措施決定、偵察措施決定、司法裁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該法同時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公署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任何人如果知道涉及國安犯罪案件情況,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港區國安法》也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國安公署證件或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香港政府有關部門須對履行職責的公署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者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公安部副部級官員掌公署
《星島日報》獲悉,公安部一名副部長級官員,近日已抵港籌備建立駐港國安公署。據稱,不同於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設立和派出的機構,層次較高。將來中央四大駐港機構,排序將依次為: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受訪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將「發揮震懾作用」。他還相信公署負責人極有可能兼任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的國安事務顧問,這樣才能利強化中央和特區之間在維護國安方面的溝通、協調和合作。
三個特定情況
中央駐港公署可在以下三個特定情況下,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使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轄權: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國安公署可行使的管轄權:
●由公署負責立案偵辦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行使審判權
全文刊於《星島日報》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