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7歲學生認藏汽油彈判囚2年8個月 官籲做事顧及後果

2020-06-29 16:35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小圖)提醒被告做事前須顧及後果;圖為當日屯門有人疑縱火燒雜物。 資料圖片及有線電視畫面資料圖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小圖)提醒被告做事前須顧及後果;圖為當日屯門有人疑縱火燒雜物。 資料圖片及有線電視畫面資料圖

去年11月10日科技大學男學生周梓樂墮樓後的周末,17歲學生陳國靖在屯門兆麟苑,被截查後發現攜有3枝汽油彈和扳手等武器,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接納被告年紀輕,但考慮到案件嚴重,年紀作為求情理由只佔很小的比重,被告亦不能恃著年輕作為減免刑責的理由,判處他入獄2年8個月,並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鍛鍊他判斷是非能力和提醒他做事前須顧及後果。

胡雅文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陳國靖學術表現雖未如理想,但未至於有行為障礙。他分辦是非黑白的能力欠佳,做事前亦沒有顧及後果,被告可能受社交媒體影響,仍不滿警員處理示威活動手法,又認為犯法對抗警員是情有可原。

胡雅文法官再度強調被告意圖以汽油彈摧毀財產的行為,絕對不能跟合法和平示威者混為一談。倘若他不單是管有,而是投擲汽油彈,他或者會觸犯縱火罪,有機會被判處終身監禁。案件嚴重之處,在於他除了腰間繫上三個完整汽油彈外,他背包內的原料足以額外製造7至15枚汽油彈。被告當時亦身穿黑衫黑褲和戴上面罩,可見他是蓄意逃離追捕。

法庭採納被告是充滿真誠悔意,而且無案底。雖然被告年輕,但未至於無能力是非黑白,法庭不同意他是基於一時衝動犯案,他顯然是有預謀和事先有充足準備的。儘管法庭在判處年輕罪犯時,須要著重刑期的更生元素,但法庭也要顧及刑罰的阻嚇性。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判囚是無可避免。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5:45
更新時間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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