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金鐘衝突】大專生藏噴霧罐打火機裁定表證成立 官明午裁決

2020-06-29 16:53

被告馬子樂(左);證人鍾立峰(右)。
被告馬子樂(左);證人鍾立峰(右)。

20歲大專生涉於去年6.12示威前一晚,在信德中心外管有3支噴霧罐連打火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開審。控方依賴被告的口供招認,指證涉案工具將用於6.12示威,惟辯方質疑所謂招認乃在警誡前說出,加上有威逼成份,法庭不應採納。裁判官經考慮後,決定不採納被告的口頭招認。案件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裁判官將於明午作出裁決。

被告馬子樂被控於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7-eleven便利店附近,無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支噴霧罐,每支噴霧罐上均被膠紙附貼打火機。

截查被告的警員鍾立鋒今日作供指,事發時由於警方在信德中心地下附近檢獲一批頭盔及護目護,他遂與3名同袍在附近掃蕩。警員在信德中心地下見到被告形跡可疑,故上前查問及要求搜身,並在他的背囊內檢獲3個用膠紙附貼打火機的噴霧罐、3M手套、膠紙、頭巾等物品,警員遂查問物品的用途。

鍾警員形容,被告起初支吾以對,之後表示「用嚟BBQ」,鍾認為他在說謊,遂再三追問「你可唔可以講真話」,被告終供出「聽日我打算去政總參加集會,我擔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呢啲物品係攞嚟自衛用嘅」。

鍾之後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罪名作出拘捕及警誡,被告其後一直保持緘默。

辯方質疑警員查問的方式有威逼利誘成份,有違警員錄取口供的守則。他在警誡及拘捕前已誘導被告答話,即使被告已經作解釋,警員卻選擇不相信,繼續追問,屬剝奪他的緘默權,要求法庭對所謂招認不予接納。

法庭記者:張旭珊

建立時間14:30
更新時間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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