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牛肉飯」老闆控梁家榮五罪 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2020-06-25 08:03

「空姐牛肉飯」食店老闆郭德英。資料圖片
「空姐牛肉飯」食店老闆郭德英。資料圖片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容海恩早前代表本地女商人提出私人檢控,控告廣播處長梁家榮5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庭早前頒下判決書,裁定未有表面證據顯示梁家榮故意及蓄意疏忽職守或作出失當行為,拒絕有關私人檢控申請。判詞提及的郭德英正是「空姐牛肉飯」食店的老闆。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指,根據檢控守則、私人檢控須按照普通法,人人皆有權為公眾利益提出刑事檢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 申訴人或告發人可親自或由其法律代表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當時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來檢控一方。由私人檢控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可繼續該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在決定是否介入私人檢控前,會先根據《檢控守則》決定往後的檢控行動。

而​決定是否接管私人檢控,有其考慮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維護社會公義;
b. 罪行的嚴重程度;
c. 有利害關係一方的意見;
d. 訴訟是否重複;
e. 與律政司的決定是否一致;
f. 是否有機會進行公平審訊。
律政司司長可同時考慮原來檢控一方的行為操守。」
因此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接手進行檢控,取代原來檢控的一方;因此,本席應該批准進行公開聆訊,令律政司有可能在這情況下即時介入私人檢控程序。

郭女士一共草擬並存檔了5張傳票檢控梁先生。傳票的內容,大致相彷,均指控梁先生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電台廣播處處長,在不同日子,不同場合,在香港執行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未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利用由他公職獲取或與他公職有關的資源:

a. 製作及播放節目<左右紅藍綠>中的「評警方圍攻大學校園事件」,該節目未能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導、資訊、觀點及分析,因而偏頗失實,欠缺持平,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及<香港電台約章>;
b. 製作及播放<頭條新聞>中的「驚方信息」環節,誤導市民對警隊產生錯誤看法;該節目偏頗失實,欠缺持平,違反<香港電台約章>;
c. 透過香港電台第一台,以整個新聞時段,以嘉許手法報導佔領中環行動主犯之一的陳健民的出獄過程,明顯剝奪了市民對其他重要新聞的知情權及違反<電台業務守則>;及
d. 策劃、製作及播放節目<The Pulse>,訪問世界衛生組織官員應否接納台灣加入該世界衛生組織作為成員,違反基本法及一個中國的原則,削弱香港市民對公民及國民身分的認同感,違反<香港電台約章>。

根據郭女士的文件,她在電視或網上觀看了有關節目後,就認為梁先生干犯了有關控罪 、但縱觀她的文件,並未有表面證據顯示梁先生故意及蓄意疏忽職守或作出失當行為。本席認為郭女士不能提供一個表證成立的案情,而拒絕她的申請。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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