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牛肉饭」老板控梁家荣五罪 官裁定表证不成立

2020-06-25 08:03

「空姐牛肉饭」食店老板郭德英。资料图片
「空姐牛肉饭」食店老板郭德英。资料图片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兼大律师容海恩早前代表本地女商人提出私人检控,控告广播处长梁家荣5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法庭早前颁下判决书,裁定未有表面证据显示梁家荣故意及蓄意疏忽职守或作出失当行为,拒绝有关私人检控申请。判词提及的郭德英正是「空姐牛肉饭」食店的老板。

邓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在书面判词中指,根据检控守则、私人检控须按照普通法,人人皆有权为公众利益提出刑事检控。​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申诉人或告发人可亲自或由其法律代表进行检控。​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私人检控程序并接手进行检控,成为当时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取代原来检控一方。由私人检控而展开的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长可继续该等法律程序,也可拒绝签署控罪书或公诉书,在决定是否介入私人检控前,会先根据《检控守则》决定往后的检控行动。

而​决定是否接管私人检控,有其考虑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维护社会公义;
b. 罪行的严重程度;
c. 有利害关系一方的意见;
d. 诉讼是否重复;
e. 与律政司的决定是否一致;
f. 是否有机会进行公平审讯。
律政司司长可同时考虑原来检控一方的行为操守。」
因此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私人检控程序、接手进行检控,取代原来检控的一方;因此,本席应该批准进行公开聆讯,令律政司有可能在这情况下即时介入私人检控程序。

郭女士一共草拟并存档了5张传票检控梁先生。传票的内容,大致相彷,均指控梁先生身为公职人员,即香港电台广播处处长,在不同日子,不同场合,在香港执行公职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未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利用由他公职获取或与他公职有关的资源:

a. 制作及播放节目<左右红蓝绿>中的「评警方围攻大学校园事件」,该节目未能提供准确而持平的新闻报导、资讯、观点及分析,因而偏颇失实,欠缺持平,违反<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及<香港电台约章>;
b. 制作及播放<头条新闻>中的「惊方信息」环节,误导市民对警队产生错误看法;该节目偏颇失实,欠缺持平,违反<香港电台约章>;
c. 透过香港电台第一台,以整个新闻时段,以嘉许手法报导占领中环行动主犯之一的陈健民的出狱过程,明显剥夺了市民对其他重要新闻的知情权及违反<电台业务守则>;及
d. 策划、制作及播放节目<The Pulse>,访问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应否接纳台湾加入该世界卫生组织作为成员,违反基本法及一个中国的原则,削弱香港市民对公民及国民身分的认同感,违反<香港电台约章>。

根据郭女士的文件,她在电视或网上观看了有关节目后,就认为梁先生干犯了有关控罪 、但纵观她的文件,并未有表面证据显示梁先生故意及蓄意疏忽职守或作出失当行为。本席认为郭女士不能提供一个表证成立的案情,而拒绝她的申请。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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