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 被判困11年罰150萬人仔

2020-06-16 17:10

項俊波受賄案開庭受審。網圖
項俊波受賄案開庭受審。網圖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6日)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根據資料顯示,2005年至2017年,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62萬多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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