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涉管有煙霧餅判囚上訴終院 押後裁決

2020-06-16 13:20

上訴人關迦曦。蕭文軒攝
上訴人關迦曦。蕭文軒攝

公開大學學生關迦曦涉嫌2015年年底在金鐘海富中心附近管有煙霧餅,被裁定1項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高院去年亦駁回定罪上訴,但同意案件涉及具大而廣泛重要性法律觀點,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不應以《危險品條例》中對爆炸品的定義詮釋《刑事罪行條例》中 「爆炸品」的意思,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根據關的其他隨身物品和位置,可見他懷有非法意圖,足以提出檢控。終院押後裁決。

上訴人關迦曦透過資深大律師郭莎樂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條例並未清楚定義爆炸品,但法庭不適宜借用《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爆炸品顧名思義,指物品有爆炸效果。終院法官馬道立則認為,爆炸品定義應拓展至任何有可能引發爆炸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原料,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控方要起訴罪犯管有爆炸品,就算該物品未有被引爆,控方可證明疑犯有意圖使它爆炸,已可以提出檢控。郭莎樂回應,儘管如此爆炸品也不應包括煙霧餅等產生煙火效果的物品。

郭莎樂續指,儘管《危險品條例》中定義爆炸品是產生煙火效果,但《危》的立例目的是為牌照管理等,跟《刑事罪行條例》治罪目的不同,法庭不應套用同一概念定義。

律政司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亦須考慮疑犯管有爆炸品的意圖。假若疑犯意圖利用壓力鍋引發爆炸,案件亦達檢控門檻。案中關迦曦身上除了煙霧餅,亦有打火機,當日立法會附近發生公眾活動等。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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