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涉管有烟雾饼判囚上诉终院 押后裁决

2020-06-16 13:20

上诉人关迦曦。萧文轩摄
上诉人关迦曦。萧文轩摄

公开大学学生关迦曦涉嫌2015年年底在金钟海富中心附近管有烟雾饼,被裁定1项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个月。高院去年亦驳回定罪上诉,但同意案件涉及具大而广泛重要性法律观点,批准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人质疑原审裁判官不应以《危险品条例》中对爆炸品的定义诠释《刑事罪行条例》中 「爆炸品」的意思,律政司一方回应指,根据关的其他随身物品和位置,可见他怀有非法意图,足以提出检控。终院押后裁决。

上诉人关迦曦透过资深大律师郭莎乐指,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条例并未清楚定义爆炸品,但法庭不适宜借用《危险品条例》对爆炸品的定义。爆炸品顾名思义,指物品有爆炸效果。终院法官马道立则认为,爆炸品定义应拓展至任何有可能引发爆炸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原料,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控方要起诉罪犯管有爆炸品,就算该物品未有被引爆,控方可证明疑犯有意图使它爆炸,已可以提出检控。郭莎乐回应,尽管如此爆炸品也不应包括烟雾饼等产生烟火效果的物品。

郭莎乐续指,尽管《危险品条例》中定义爆炸品是产生烟火效果,但《危》的立例目的是为牌照管理等,跟《刑事罪行条例》治罪目的不同,法庭不应套用同一概念定义。

律政司反驳,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检控亦须考虑疑犯管有爆炸品的意图。假若疑犯意图利用压力锅引发爆炸,案件亦达检控门槛。案中关迦曦身上除了烟雾饼,亦有打火机,当日立法会附近发生公众活动等。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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