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立法需具震懾力 港澳辦:中央保留嚴重案件管轄權

2020-06-15 12:37

鄧中華指中央對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全國港澳研究會圖片
鄧中華指中央對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全國港澳研究會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今日在深圳舉行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國際研討會,討論全國人大會上月議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中央保留「港區國安法」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鄧中華致辭時表示,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

他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在這方面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應該、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

但鄧中華表明,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施管轄的權力。他補充,當然,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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