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搶馬紹祥文件案罪脫 上訴庭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2020-06-02 11:49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資料圖片

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令長毛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指涉案的藐視立法會罪並不觸犯三權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因立法會議員獲《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撤控决定有誤,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新審理。長毛沒有到高等法院取判詞。

律政司在上訴審訊時指,基本法只保障議員在會議上「發言」才不受法律追究,潘兆初首席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裁判官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對立法會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故保障長毛在立法會上的不檢點行為不會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潘官認為裁判官的決定有誤,屬錯誤解讀《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潘官指雖然立法會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特權,立法會本身亦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並有權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規矩的議員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但立法會卻沒有懲治管轄權去施以如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同時授權法庭持有懲治管轄權。

潘官指立法會議員的特權及法律程序豁免權絕非絕對,而應限制立法會議員不受約束及監管地進行違法行為。立法會議員使用特權時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樣享有特權的立法會議員之權利,潘官認為議員特權不應包含讓他們任意擾亂立法會的行為,並強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該「任何人」亦包括立法會議員。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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