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抢马绍祥文件案罪脱 上诉庭发还裁判法院重审

2020-06-02 11:49

梁国雄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梁国雄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社民连成员「长毛」梁国雄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于2018年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而令长毛脱罪。律政司不服判决,上诉庭今早颁下判词,指涉案的藐视立法会罪并不触犯三权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因立法会议员获《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撤控决定有误,下令案件发还到裁判法院重新审理。长毛没有到高等法院取判词。

律政司在上诉审讯时指,基本法只保障议员在会议上「发言」才不受法律追究,潘兆初首席法官在判词中表示,裁判官裁定《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对立法会议员有法律程序豁免权,故保障长毛在立法会上的不检点行为不会被控藐视立法会罪,但潘官认为裁判官的决定有误,属错误解读《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潘官指虽然立法会议员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特权,立法会本身亦有维持秩序的纪律制裁权力,并有权命令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规矩的议员不得继续参与该次会议。但立法会却没有惩治管辖权去施以如罚款、监禁等刑事制裁,同时授权法庭持有惩治管辖权。

潘官指立法会议员的特权及法律程序豁免权绝非绝对,而应限制立法会议员不受约束及监管地进行违法行为。立法会议员使用特权时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样享有特权的立法会议员之权利,潘官认为议员特权不应包含让他们任意扰乱立法会的行为,并强调《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指:「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该「任何人」亦包括立法会议员。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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