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大律師公會︰涉23條範圍應由港自行立法

2020-05-25 16:30

大律師公會指司法獨立為本港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指司法獨立為本港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將審議港區國安法,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極度不安,呼籲特區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 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在有更多港區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公會指《基本法》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

而根據《基本法》第66 條,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除《基本法》第73(1)條訂明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公會憂慮,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沒有保證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並沒有保證於公佈前會作出公眾諮詢。公會指,這是史無前例,認為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指司法獨立為本港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指司法獨立為本港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資料圖片

對於中央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公會指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而這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亦是非常含糊不清。

港區國安法提出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會表示,「司法機關」在此被提及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司法獨立為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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