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屯門】15歲男生不服定罪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2020-05-20 14:53

15歲男學生被指在去年9月21日「光復屯門」遊行當日,攜帶改裝雨傘、改裝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潘敏琦法官指本案定罪穩妥和沒有可令人詬病之處,今午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潘敏琦法官在判詞中指,上訴人SHY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未有行使剩餘酌情權,去剔除其口頭招認及載有該口頭招認的影像片段光碟,但潘官認為他完全懂得選擇在什麼時候作出一些辯白性的回應、什麼時候不作回應,其保持緘默權並沒有因為未被警誡而削弱。潘官指他非常極不可能對於保持緘默權懵然不知,而且即使本案有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Ⅱ條規則或第5條指示亦只屬輕微和程度不深,絕非嚴重,故裁定沒有任何不公的情況。

上訴人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最終修改控罪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人質疑裁判官超越了《裁判官條例》第27條所賦予的權力。但潘官指這兩項控罪同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而且原審時辯方從沒有作出重新審訊(trial de novo)的申請,辯方亦表示不會要求重開控方案情、不傳召任何證供,亦沒有進一步的陳詞。潘官認為本案並沒有出現上訴人因應原有的檢控基礎在辯護策略作出了取捨而引致不公的情況,修訂控罪亦沒有超越《裁判官條例》第27條權力。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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