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29歲女警涉藉查案索取折扣名牌服飾及耳環

2020-05-1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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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女警,控告她涉嫌向警方調查的懷疑詐騙案件的相關人士,索取折扣以購買品牌服飾,並接受以折扣價購買一對耳環。

29歲女警李倩華,被控5項罪名,即4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同案被告梁慧嘉,45歲時裝公司前部門經理,及庄澳琳,31歲,珠寶公司前文員,各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各被告將於星期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李倩華為偵緝女警,駐守油尖區刑事一個調查隊,負責調查分派給該隊的案件。梁慧嘉為一間時裝公司的部門經理,她可以員工折扣購買公司指定產品。庄澳琳則是一間珠寶公司的文員,她能物色低於市價的珠寶產品。

梁慧嘉、庄澳琳及另外一名報案人,曾向警方舉報一名女商人涉嫌就奢侈品貿易詐騙。李倩華於2017年7月獲指派為該警方案件的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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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華被控的兩項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9月20日及2018年1月1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上述女商人索取以折扣價取得另外兩個時裝品牌的手袋,作為李倩華調查上述警方案件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該女商人的誘因或報酬。

李倩華被控的另一項罪名指,她涉嫌於2018年1月8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警方案件的上述報案人索取折扣取得一個童裝品牌的貨品,作為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該名女商人及報案人拒絕提供李倩華索取的利益。

李倩華被控的第四項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11月22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梁慧嘉索取以員工折扣價取得一對其公司的運動鞋,作為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

梁慧嘉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2017年12月13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向李倩華提供以員工折扣價取得該對其公司的運動鞋。涉案的運動鞋據報在員工半價折扣後,價值2450元。

庄澳琳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於2018年2月11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李倩華提供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取得一對耳環,作為李倩華調查該警方案件的誘因或報酬。

李倩華餘下的一項控罪指她涉嫌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從庄澳琳接受該對耳環。涉案的耳環據報低於市價2至3成,價值4500元。

警務處及該時裝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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