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離任4局長離職條款 政府指涉私隱拒公開

2020-05-13 15:36

4名上月被免職的局長。 資料圖片
4名上月被免職的局長。 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問責班子上月大換班,5個政策局局長換人,4名局長「出局」。立法會議員譚文豪關注4名局長的離職條款。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書面答覆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5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以及建議免除主要官員的職務,有關4名局長的安排涉及公職人員的聘任及個人私隱,故不會公開當中細節。

曾國衞指,在政治委任制度下,主要官員的聘用合約當中訂明各項聘用條款,包括與該官員離職相關的條款。這些與離職相關的條款訂明,主要官員可向特區政府提出辭呈,但須事先給予特區政府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特區政府一筆相等於1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特區政府亦可隨時終止主要官員的聘用,但須事先給予該名主要官員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他一筆相等於1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此外,政府與主要官員經雙方同意可隨時解除聘用合約。

曾國衞又指,當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官員的任命後,特區政府會與有關官員簽訂聘用合約;當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免除某主要官員的職務,特區政府會根據聘用合約的條款終止有關聘用。而所有主要官員的任免均須按照《基本法》進行,同時亦須符合聘用合約的條款。由於有關安排涉及公職人員的聘任及個人私隱,故此特區政府不會公開當中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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