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漁民來港違檢疫令 判囚兩個月
2020-05-09 11:35
港府2月初刊憲規定所有內地抵港人士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惟上月底一名內地漁民聲稱代父來港處理租務,企圖於未完成檢疫令之下重返內地遭截獲,今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授權人員許可而離開檢疫地點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無律師代表的28歲漁民柯俊光今解釋,其父原租住流浮山南街39號,但近日疫情關係未有繼續居住,業主多番致電他,柯遂代父來港處理租務。柯承認一時疏忽,未有詳閱檢疫令。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遂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部分刑期,終判囚兩個月。
案情透露,柯於今年4月25日經深圳灣口岸來港,當時有衛生署職員解釋檢疫令詳情,柯隨即於表格填上地址並簽署。兩日後的下午3時,柯嘗試重返內地被截停,警誡下他承認並非居於上址。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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