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記者案3段片將呈堂 3人涉非法集結續准保釋

2020-05-05 19:04

3人在法院外見記者。蕭文軒攝
3人在法院外見記者。蕭文軒攝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涉於去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法庭先處理黎智英涉嫌前年刑恐記者一案,黎智英否認指控,控方指有許多控方案情可以開審前同意,控方主要依賴事主X 和另外一名證人口供指證黎。同時控方為事主和該證人匿名申請獲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另外,控方將有3段合共10至20分鐘的現場片段,以及約長15分鐘的錄影會見記錄呈堂。辯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控方不反對黎智英保釋,但要求他必須留港候審,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須離開香港工作,不限制他離開香港。羅官終准許被告以現金4000元保釋,候審期間不得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時至9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至於第2宗案件涉及3人涉嫌參與8月31日非法集會案件。3人暫時毋須答辯。除李卓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黎智英由譚俊傑大律師代表,楊森則由陳偉彥大律師代表。應訊期間,李卓仁不時望向旁聽席,神態從容,黎智英及楊森則大部分時間專注面向裁判官席。

羅官應控方要求,將第二宗案件押後到5月18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當日方便處理其他同類罪行的案件。控方補充,3名被告同時牽涉去年8月28日,10月1日和20日的未經批准集結。3人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現金1000元保釋。

就第一宗黎智英涉嫌刑恐記者案,辯方大律師許卓倫表示將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跟控方商討後認為審期3天為合適,屆時將以英文審訊。羅官終將審訊排期至8月19至21日。

辯方其後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提出10萬元現金希望法庭可以撤回禁止黎智英候審期間離港的命令,申請被羅官拒絕。

兩宗案件的主控官均是林芷瑩大律師,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民主黨成員劉慧卿及李永達均有到場支持。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529
更新時間: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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