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掉蘋果砸傷女嬰案 東莞女童被判賠185萬人仔
2020-03-31 15:45
備受社會關注的東莞塘廈鎮11歲女童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大女嬰一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今(31日)早進行在線宣判,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該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由公安機關查明,小星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於屋苑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住宅設計規範要求對位於陽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但並無規定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涉案單位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台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組織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凡凡父母訴請544萬餘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凡凡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餘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後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凡凡定殘後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係數為80%,並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後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並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星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凡凡18586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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