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機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排期9月聆訊
2020-03-20 11:13
28名Uber司機前年在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行動中被捕,2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取酬載客罪成,各人被判罰款3800至4500港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裁決,去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兩度被拒,今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馬道立首席法官指《道路交通條例》中「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準確定義屬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爭議,故批准本案的上訴許可,把案件排期至9月1日作上訴聆訊。
24名上訴人為翁浩祥、葉惠明、葉嘉誠、周國光、陳伯基、林欣明、黃偉強、曾國明、許國偉、李慶龍、劉建鋒、謝基寶、湯寶軒、黃世明、李瑞良、李國樑、鍾子俊、張旭鋒、黃兆邦、江焯禮、黃德明、范頴猷、林見發、戚偉豪。
上訴方指出《道路交通條例》52條3(a)中指明任何人不得使用汽車或允許他人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並認為「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語應有恰當詮釋,並獲終院法官接納。惟上訴方另指上述條例或會與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基本法第33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相沖,法官則指基本法第28條及第33條的範圍過闊並不具爭辯性,故把上訴聆訊訂於9月1日,主要討論《道路交通條例》52條3(a)中「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語的定義。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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