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机终院申上诉许可获批 排期9月聆讯

2020-03-20 11:13

其中两名上诉人江焯礼(左)及林见发(右)。资料图片
其中两名上诉人江焯礼(左)及林见发(右)。资料图片

28名Uber司机前年在警方打击无牌出租车行动中被捕,28人经审讯后被裁定非法取酬载客罪成,各人被判罚款3800至4500港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裁决,去年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两度被拒,今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马道立首席法官指《道路交通条例》中「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准确定义属重大广泛及关乎公众的重要争议,故批准本案的上诉许可,把案件排期至9月1日作上诉聆讯。

24名上诉人为翁浩祥、叶惠明、叶嘉诚、周国光、陈伯基、林欣明、黄伟强、曾国明、许国伟、李庆龙、刘建锋、谢基宝、汤宝轩、黄世明、李瑞良、李国梁、锺子俊、张旭锋、黄兆邦、江焯礼、黄德明、范頴猷、林见发、戚伟豪。

上诉方指出《道路交通条例》52条3(a)中指明任何人不得使用汽车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并认为「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一语应有恰当诠释,并获终院法官接纳。惟上诉方另指上述条例或会与基本法第28条「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基本法第33条「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相冲,法官则指基本法第28条及第33条的范围过阔并不具争辩性,故把上诉聆讯订于9月1日,主要讨论《道路交通条例》52条3(a)中「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一语的定义。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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