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誤判姦殺女同學 坐冤獄15年終重獲自由
2020-01-14 10:13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13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喊冤十多年終重獲自由,張志超和被指當年包庇他的同學王廣超相擁,張志超媽媽激動落淚。
案情指2005年山東臨沂公安在一間中學男廁發現一名失踪女學生屍體,隨後鎖定兇手是該校學生張志超,指控他強姦受害者後令對方窒息死亡。當時張志超只有16歲,一年之後他被法院一審裁定強姦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他的同學王廣超就因為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時張志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五年之後才向媽媽首次喊冤。
張志超憶述:「當年被捕以後,當就說你認罪,我說不知道之後就開始毆打你。被害人穿甚麼衣服,一開始不知道你隨便編,編不對就打你。我曾經在縣檢察院翻過供,但是之後又被提審了,再次遭受逼供,受了很多折磨,然後就是從此以後就絕望了。隨著年齡的增長,就是覺得不能去接受這個不是自己的罪名。」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就指案件疑點重重,包括公安並未取得任何和張志超有關的物證,只是單憑一名證人的口供採取行動,但事實上有更多證人的證供證明張志超要犯案幾乎是不可能任務:「判決書認定張志超作案的時間是三分鐘,他在這三分鐘之內要做甚麼?從判決書來看要完成強姦、殺人、藏屍,還要跑下樓,跑100多米穿過跑操的人群去買鑰匙,並把鎖換了,並且還要交代王廣超不去報案,而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是不可能完成的。」
張志超十多年的伸冤之路非常艱辛,山東法院多次駁回申訴,但在張志超媽媽的堅持同奔波下,最高人民法院終於在2017年下令再審,其後再審經過六次延期,最終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去年年尾開庭,並判他無罪。張志超指未來會好好學一門技術,融入這個社會:「每次在材料上寫上強姦罪名時,每次被別人說是強姦犯的時候吧,但是你也沒法跟別人說對方解釋清楚,所以這是最難的時候。年紀還不是很大,三十歲,還有機會還有時間。」今年5月,張志超將滿3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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