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入稟指監警會越權調查大型公眾活動 官批覆核申請許可

2019-12-20 16:40

社工呂智恆。 劉曉曦攝
社工呂智恆。 劉曉曦攝

在2019年區選中以525票落敗北區盛福區議員的社工呂智恆,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審視2019年6月9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超出監警會職能範圍。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的聆訊,楊家雄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將會擇日頒布判詞。楊家雄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在下午4時30頒下判詞,批准此司法覆核的申請許可。

本案申請人為呂智恆,建議答辯人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申請方指監警會在2019年7月5日確認開始就2019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發生的數次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進行審視並釐清事實,及後亦議決審視範圍將涵蓋 7月2日後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如721 、811 、831事件。申請方指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需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涉案審視大型公眾活動的工作屬於事實調查,但卻沒有證據顯示監警會持有調查權。

監警會一方則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八條(二),清晰列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而且監警會志在盡力還原事件全貌,才能有效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監警會一方又指涉案决定在7月5日落實,但是次司法覆核在10月4日提出申請,而司法覆核必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展開,故認為是次申請耽誤逾時建議法官應不受理此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40
更新時間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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