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賠償法》 拒理警告登山觀浪出意外政府不賠

2019-12-03 17:14

台灣不時有人到岸邊觀浪。網上圖片
台灣不時有人到岸邊觀浪。網上圖片

台灣不時有人在颱風吹襲期間到戶外發生意外,台灣的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政府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民眾若在颱風天氣執意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必賠償。

今天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納入「人身自由」;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政府應負賠償責任。

增訂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政府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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