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擁護效忠 不是講過就算

2019-10-31 10:45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昨日指黃之鋒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之一。(資料圖片)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昨日指黃之鋒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之一。(資料圖片)

昨天談政府DQ黃之鋒的政治問題,是對港獨的對決,今天談法律問題。恰好就看到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黃之鋒DQ一事的表態,也是暗藏法律角度,不但作政治表態。港澳辦作此發言,看來背後有法律高手,從中謀劃。

我過去一直有注意到,法律要求候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對有問題的候選人提問,主要是詰問他現時對港獨或自決的看法。問題是這只是詢問候選人如今的表態,只要他夠大膽亂答,理論上不會有人被DQ。而現實上被DQ者,皆因他們答也不肯答。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的評論,終於觸碰到上述核心問題。楊光在撐港府DQ黃之鋒的決定之餘,表態話:「黃之鋒多年來大肆宣揚所謂自決等港獨主張,公然否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在此次修例風波中頻頻向外國勢力搖尾乞憐、乞求干預,是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之一,從根本上不符合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格要求。」

選舉主任追問黃之鋒如今對自決的態度,是一個狹義的角度,也可視為較學術性的角度。估計特區政府為求穩陣,從狹義的角度入手,即是一個候選人他連參選時也不肯明確表態反對自決的主張,指控他不擁護《基本法》一定無衰,最後不會打輸官司。

問題是一個即使是口頭上願意無條件反對港獨或自決的候選人,如果他現實上的言行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否讓他過關呢?按港澳辦較廣義、較整體性的標準,就不應過關了。

或許有人問較廣義的標準是否不符合法律?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標準也符合法律,只是較難證實而已。舉一個簡單例子,一個候選人經常去燒國旗,過去被捕判刑幾次。他要參選,選舉主任問他時,他說他百分百擁護和效忠,選舉主任應該信嗎?這些DQ事件,最後很大機會訴諸法庭,到時政府就要拿出被DQ者不擁護或不效忠的證據,要取信於法庭,當然不能亂來。

以黃之鋒的例子,看擁護《基本法》的問題,如今他在言語上也不願百分百去否定自決的主張。假設他願意百分百否定,他是否算是擁護呢?主要看過去一段時間,他自己和他所屬的香港眾志,有無推動自決這個理念呢?若有推動,就有違《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就是不擁護《基本法》了。

至於效忠問題,黃之鋒一直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要求美國制裁香港,這又是否效忠香港呢?

不要以為一切都是言論自由,以為反對派甚麼也可以做。憲制上容許有「忠誠反對派」(Loyal Opposition),要求反對派也要對國家、對憲制效忠。在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執政黨議員和反對黨議員分坐在英皇的兩側,反對黨是協助英皇監督執政黨的運作。反對黨不會勾搭別國來抵制本國。

一九四〇年美國大選中敗給羅斯福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溫德爾.威基(Wendell Willkie)對「忠誠反對派」,有經典的詮釋,他在敗選宣言中話:「我向自己說,『你在未來四年的責任,是充當一個忠誠反對派。』……所以,就讓我們不要陷入黨派政爭的錯誤中,徒然為反對而反對。反對之目的,必須是為了成就一個更強大的美國,而不是要削弱之。」

效忠,就是要對國家、對所屬的地區忠誠。叫外國來制裁香港,算否「效忠」,令人懷疑。更重要的是擁護和效忠不是玩文字遊戲,不可以講過就算。(盧永雄)

全文刊於10月31日《頭條日報》「架勢堂」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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